绵阳飞行职业学院社会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绵阳飞行职业学院

时间:2023.05.23

绵阳飞行职业学院

社会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等七部门关于教育支持社会服务产业发展提高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质量的意见》(教职成厅〔2019〕3号)、《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为充分发挥高等学校职能,进一步规范社会服务的管理,促进学校社会服务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构建高水平应用型高校社会服务体系,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社会服务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社会服务是指利用学校软硬件资源及师资资源,开展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的社会培训、生产实践、文化服务、社会考试、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等各种服务。

其他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社会服务的项目,按照一般的横向项目管理。

第二章  服务类别

第三条  社会服务主要分类:

(一)社会培训。指学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培训服务,如技能培训、企事业员工培训等。

(二)生产实践。指学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生产性实践活动,如实习实践等。

(三)文化服务。指学校为企事业单位、地方文化建设等提供的服务,如主办(承办)或参与地方文体活动、赛事、艺术演出等。

(四)社会考试。指学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考试、考核服务,如职业考试、面试、技能鉴定等。

(五)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指学校利用教学、科研设备为企事业提供制造、检测、鉴定等服务。 

第三章  立项与管理

第四条  社会服务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

第五条  承担单位必须以学校的名义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责权利。各单位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各单位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所需的场地需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社会服务经费必须拨入学校账户,由财务处统一收取、集中管理,以已到账金额为准。

承担单位根据协议要求,做好经费的预算安排,在经费到账后,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经费预算安排手续。场地费、水电费、设备折旧费等学校资源费、能源费要在预算中体现。

第七条  社会服务经费列支范围

(一)社会培训类项目:材料费、劳务费(含讲课费)、场地费、设备租赁费、交通费、宣传费、伙食费、住宿费、其他与培训相关的费用等。

(二)生产实践类项目:薪酬、劳务费、指导费、交通费、保险费、住宿费、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费用等。

(三)文化服务类项目:编导费、指导费、创作费、化装费、服装费、音响灯光费、舞台道具费、录音录像费、宣传费、材料费、交通费、场地费、演出费、劳务费、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费用等。

(四)社会考试类项目:设备费、材料费、交通费、劳务费(含监考费、裁判费、评审费)宣传费、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费用等。

(五)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类项目:耗材费、材料费、设备费、检测费、劳务费、水电、仪器损耗与维护、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费用等。

第八条  社会服务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

社会服务项目在扣除成本支出后,净利润70%作为学校资源使用费、能源费等管理费;15%作为承担单位的教学科研业务费;15%作为承担单位的绩效奖励。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凭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到财务处备案。

财务处有备案的到账经费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经费统计,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工作年度考核考评的依据。本细则第三条所列的社会服务项目不列入任何个人的科研项目、经费的统计范畴。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有关财经制度使用项目经费。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服务经费的审计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以往学校管理文件条款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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